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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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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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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制定《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反洗钱条例》为金融机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制定办法。

中文名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文字编号

银发〔2007〕175号

出版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

2007 年 6 月 4 日

内容

123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文件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1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

人民银行

2007 年 6 月 4 日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法律规定播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管理办法 根据《处罚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执法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

第四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第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案件协助调查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现场检查期间的全部材料。 (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备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 金融机构总部;

(二)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

(二)上级银行授权进行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上级银行可以直接对下级银行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委托下级银行对应当由上级银行检查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如果下级银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可以提请上级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银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当了解和分析所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确定接受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应当建立对被检查单位的现场检查项目。检查单位反洗钱执法部门应为每个被检查单位填写《现场检查项目审批表》(附件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什么叫反洗钱,由本行批准(附件1)。部门)行长(主任)或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检查前,检查单位应当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任检查员和检查员。

根据实际情况,督察组下可设立若干个专项督察组,每个专项督察组至少有2名成员。

第十四条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主持接近和退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确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首席研究员的职责如下:

(一)确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等检查文件;

(三)管理被调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四)决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分工具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作《现场检验通知书》(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在进场前5天送交被检验单位,另一份由负责人留存)进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入现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需要在检查组进场前提交相关数据和资料或者在检查组进场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通知》。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并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及相关内容。被检查单位信息,遵守工作纪律。

第四章 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照《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入被检查单位。

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召开现场会议什么叫反洗钱,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说明检查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检查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向检查组备案)。

巡视长负责编制《现场巡视进入谈话纪要》(附件4),由巡视组长和被巡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检查组查账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资料清单》(附件5)一式两份,由首席调查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凭证等资料。一份交给被检查单位,一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资料返回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6)。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现场检查工作文件”编制。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收集证据。取证材料包括被检查单位相关凭证、报表、反洗钱工作档案的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在场人数不少于2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件7).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应当注明证据的来源和获取过程;证据的编号和名称、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现场检查取证笔录》应当由检查人员、主要调查人员、证据提供人、被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被调查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商务印章附在证明材料上。证据提供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主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以登记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提前。

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附件8)一式两份,检查组留一份,另外一份加盖检验单位行政公章并发给被检验单位)。签收。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提前登记保存的,检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检查单位。需要延期的,须经银行(部门)行长(主任)或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离开被检查单位前,检查组应当归还所有借用材料,并与被检查单位召开退出会议,检查组组长应当报告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现场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整理《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制现场检查总结,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报送总督察进行审查。

巡视长应当组织巡视员对相关巡视内容进行审查和综合分析,编制《现场巡视事实认定书》(附件9)。巡视组长应当在每页声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 签字 此项工作应在现场检查离开现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或者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记载的事实无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每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证据,检查组应当核实。被检查单位逾期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位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核实事实,确认检查程序合法后,检查组应当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件一0)),并报送向行长(主任)或副行长(部)行长(副主任)汇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检查计划实施情况等;

(二)被调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调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陈述的事实应与《现场核查事实认定》的内容一致);

(四)对依法应予、不应予、移送等行政处罚的情形提出建议和依据;

(五)其他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检查单位应当直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11),经银行(部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加盖银行(部门)公章) ,并送交被调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情况、检查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调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现场检查取得的所有材料均应提交。向上级分支机构报告,上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行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级分行根据县(市)支行提交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实施了有关反洗钱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通知》 《现场检查意见》(附件12))由本行(部门)行长(主任)编制或批准,或经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加盖本行公章。银行(部门),将其送至被调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应当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单位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调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发布《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声明和答辩意见;被检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有效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采纳;被调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发《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的地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证据对被调查单位相关行为的认定。 -实地检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验事实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意见书,经银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加盖银行(部)行政印章后,送交被调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的内容除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被调查单位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认定情况外,还包括被调查单位的处理意见。调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初步认定被调查单位已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现场检查意见》等证明材料。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对被调查单位依照《程序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3号)。处理。

第三十五条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线索,检查单位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现场检查项目审批表(略)

二、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略)

三、现场检查通知(略)

4. 入驻会谈现场考察纪要(略)

5.现场检查数据参考表(略)

6.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略)

七、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略)

八、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略)

9、现场检查实况调查(略)

10、现场检查报告(略)

十一、现场检查意见(略)

12、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略)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措施的社会意义播报

《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认为应当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央银行分行对所辖金融机构分行、地方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进行授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何仁认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比,《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及相关规定央行出台的反洗钱管理办法是较为具体的一项。之前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比较宏观,基本是从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考虑的,但是这个措施确实强调了央行和央行派出机构对金融金融的具体监管。机构。行为和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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